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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禾国际娱乐城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5年5月20日 编辑:admin
 

丽师学发〔20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及发放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

(一)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含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   

(二)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含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必须具有各项奖助申请必备条件。奖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必须全科及格,无补考、重修科目;助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必修课成绩必须全科及格,无补考、重修科目。

第六条  评审否决条件

(一)学习成绩及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三)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五)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不能获得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

(六)在上一学年有12次以上不达标等级宿舍或本系认定的不达标等级宿舍的成员,不得参加奖助学评审。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奖助学金名额下达学校时聘请,每年聘请一次。

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年度本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拟订评审方案,评审结束后向学校行政会上报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必备条件

(一) 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与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承担班级、系、校的团学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三)在上一学年获得至少两项校级以上(含校级)单项素质奖励。

(四)上一年度无旷课现象。

(五) 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或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未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3%,但均位于前10%者,必须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

第十条  申请必备条件

(一)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与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5%,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三)上一年度无旷课现象。

(四)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必备条件

(一)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与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承担班级、系、校的团学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三)在上一学年获得至少一项校级以上(含校级)单项素质奖励。

(四)上一年度无旷课现象。

(五)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章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必备条件

(一)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与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可以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三)上一年度无旷课现象。

(四)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必备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学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上一学年担任校内义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校级义务劳动时间50小时,系内义务劳动时间30小时)。否则,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获助新生受助当年必须按要求完成校内义务劳动工作时间,若不完成停发助学补助。

(五)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国家助学金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贫困等级分为两等,被认定为A级贫困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被认定为B级贫困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放。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中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工作程序:

(一)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上级部门分配名额,名额较少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评审,其他奖项以各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分配名额到各系,由各系自行评审上报学校。

(二)各教学系

1、根据本办法及本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细则,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告。

2、组织符合本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1)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盖本系公章的上一学年个人成绩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盖本系公章的上一学年个人成绩表原件。

3)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年级以上学生附盖本系公章上一学年的个人成绩表原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辅导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并将推荐材料报所属系。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评审,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推荐,并在教学系内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教学系根据学生申请奖项对学生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排名,按学校分配名额推荐上报。

综合评分=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成绩×40%+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成绩×60%

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成绩=

(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1、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教学系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评审,向学校行政会提出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经学校行政会审议通过确定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候选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2评审委员会发现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3)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1)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九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获奖受助学生名单经省教育厅批复,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处助贷科将会同计划财务处将奖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各类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助学金根据规定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严禁让非获奖受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或截留充作班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若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该学生获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教学系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纪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盈禾国际娱乐城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丽师学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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