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案件管理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案件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案件管理工作不得使用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条 案件线索跟踪督办与报告。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的案件,进行逐一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上级部门交办的,办结后要把办理情况报告交办机关。重要案件线索需报纪委书记审定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后,纪委办要加强跟踪、督办和指导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促进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
第三条 案件调查协调配合。对内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对外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办案力度。特别注重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从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专项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干部考察及对财务审计,清理“小金库”、账外账和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案件线索和主要证据,增强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第四条 案件分析报送。纪委办要及时了解掌握查办案件的情况,搞好统计、汇总工作,每季度统计分析及有关材料,需经纪委书记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案件的统计报送。准确填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的月、季、全年报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统计汇总,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报送制度》要求及时向高校纪工委报送季度、年度报表。
第六条 情况通报。为沟通信息,借鉴经验,推动案件管理工作的平衡、协调发展,季度、全年的案件管理工作和每月查办案件情况进行通报,但必须经纪委书记审定后,方可下发。纪委办对一个时期案件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及趋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第七条 案件管员人员除及时收集各种登记报表外,可列席研究案件工作有关会议,阅存有关文件;根据领导安排可向本单位的案件承办人员了解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综合分析季度、全年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
第八条 案件材料归档。每年初纪委办要将上年度案件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案件管理工作和查办案件情况通报等有关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对材料不齐、不规范的要补齐规范,对案件手续不完备的要完善手续,然后收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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