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的验收
实行采购人与验收人职责分离、相互监督的验收制度。
(一)采购人职责。采购人是指代表学校开展采购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进行自行采购的各院(部)、各部门。
1.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2.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负责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
4.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和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学校纪检部门反映。
5.无正当理由不得做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对已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适时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7.对未依照规定进行验收的项目,及时通知学校财务部门拒付相关采购资金。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验收人职责。验收人是指验收小组成员。各院(部)、各部门自行采购并签订合同的项目和特殊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各院(部)、各部门自行组建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并签订合同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学校财务部门相关人员、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该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校内/外技术人员(专家)组成。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1.验收技术人员(专家)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必须按照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对验收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验收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报告。
3.要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应详细列明有关情况。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4.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5.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
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报告国资处。
(1)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6.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报告(样式见附件2),出具验收意见,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7.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国资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国资处及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8.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采购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履约验收
1.初验。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部门进行初验,并填写《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初验合格后,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提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申请,并备齐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签证、质保证明(如质保证、质检证、合格证、技术资料)等材料,为验收小组的验收做好相关准备。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人数一般由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小组的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前期参与该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负责人。
3.制定验收方案。国资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及完成时间、项目预算、项目范围、建设地点等)、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等)、验收标准及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间等内容。验收方案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4.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验收所需材料由国资处提前分发给验收组成员。
(2)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验收要求。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一般情况,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项目负责部门初验合格,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履约验收申请表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采购项目,可适当延长验收时间。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和出具分段验收报告。
5.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小组认为验收合格的,国资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国资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国资处、项目建设部门、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各一份。
6.验收结果公示。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国资处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7.验收费用。采购项目验收费用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邀请专家等费用由学校承担,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国资处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二)各院(部)、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履约验收
各院(部)、各部门自行验收可部分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流程,适当简化,保证验收过程合法合规,各院(部)、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采购货物(工程)的验收,验收资料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国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