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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禾国际娱乐城学生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5年5月20日 编辑:admin
 

丽师学发[201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令第2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文件)、《盈禾国际娱乐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厅[2005]6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所有全日制学生。其他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品学兼优者参与省、校“优秀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及“优秀毕业生”等评选。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分(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通过组织渠道提出有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获得助学贷款后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保证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拘留、收容、拘役、劳教、判刑等。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八)殴打教职工的(无论其情节轻重)。

(九)抢劫的。

(十)吸食、贩卖、运输、窝藏毒品,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的。

第六条 组织、煽动闹事、罢课,或未经批准上街游行、示威、举行大型集会,书写、张贴大、小字报等扰乱社会、生活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旷课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若经教育后认识较好,真诚悔改,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写下保证书,由辅导员证明,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降为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若继续旷课,恢复开除学籍处分。

(三)旷课课时数计算方法: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校外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四)凡因旷课应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系做出决定,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审核,并提交行政办公会审批、决定,学校批准成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处理决定作出后,由教务处负责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系及相关部门,由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保存学生本人的签收记录。如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在校内公示5天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未使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策划或邀约外来人员滋事者,持械打人者,打群架为首者,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根据责任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一人具备上述其中两款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收听、收看、复制、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和反动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酗酒和酒后滋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此造成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根据责任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财产损失赔偿费。触犯法律者,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不听教育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走读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走读手续并签订安全协议。没有办理手续私自在校外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区内违章用电的,除没收有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七条  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夜间擅自外出者,翻围墙出入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改过表现,经本人申请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或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评先及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属教学系提出意见后,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处分。

(二)学生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保卫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保卫处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给予处分。

(三)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拟文后学校发文。

处分决定的处理及其与毕业的关系: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一律装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的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不予毕业;有改过表现者,经学生处审查,学校批准后方可给予毕业。

(四)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违纪处分决定书的五日内向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五日内,应按“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违纪处理申诉的受理程序及其他事宜由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校级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入读我校一学年以上的全体全日制在籍学生,可参加“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等评选活动。学校每学年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应当具备的条件

1、模范遵守《盈禾国际娱乐城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盈禾国际娱乐城学生管理规定》,入学以来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级的行为。

2、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善于学习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每学期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

4、在外语口语大赛、文艺体育等单项比赛中成绩突出荣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降低学习成绩的要求。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

7、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在85分以上。

(二)“优秀三好学生”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要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成绩特别优异,学年平均成绩90分以上。

2、曾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3、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在90分以上。

(三)“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

3、积极配合辅导员、系领导、学校各部门做好学生工作,及时如实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4、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现任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委、团支委、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同学)。

5、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在80分以上。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

3、善于学习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在前16%的应届毕业生。

5、在外语、文艺、体育等单项比赛中成绩突出荣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降低学习成绩的要求。

6、三年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在85分以上。

7、其它条件:

1)曾获得过省级三好学生、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曾获得过我校优秀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曾获得过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五)“先进班集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的班委会及其领导核心。

2、有符合班级实际和专业特色的班级奋斗目标。

3、班风文明,一学年来班内无违纪事件和受处分的同学。

4、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一学年来全班补考人数在10%以内。

5、搞好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教室卫生和宿舍卫生,一学年来无不合格宿舍、教室等不良记录,在文明宿舍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

6、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十五条  评选名额

(一)“三好学生”按班级人数的15%评选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各系学生干部数的10%评选推荐。

(三)“优秀三好学生”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当中按“优中选优的原则”最多评选10名。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照毕业生总数的11%评选推荐。

(五)“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量的20%评选推荐。

第二十六条  奖励措施

(一)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经费用于评选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二)“先进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表彰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遵循程序,民主推荐,公示审批。

(二)评选表彰的程序:1、学生处按比例确定各系名额,并下发相关文件。2、各系按学校总体要求组织教学班进行评选,其中“先进班集体”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相关人员按评选标准评选。3、各系在系内公示后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4、学生处汇总、审查各系上报材料后统一向全校公示,公示期满后报交学校审批。5、学校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3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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