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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专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6年11月17日 编辑:admin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第一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按规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丽江师专校内

第五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校园道路,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占用,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督促相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

  三、 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物业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条除上述特种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需凭校园门禁系统识别车牌出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

第十一条禁止外来摩托车进入校区。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注意行人,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杜绝学车练车、试车等违规行为。

  四、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电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

第十七条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八条骑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打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等活动。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条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主干道路上停放。

第二十学校校卫队对前来联系工作的机动车辆应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因工作、学习等需要进校住宿过夜,进校前需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泊车点进行停放。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

六、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校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保卫处,等候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交通事故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受理;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处

第二十条初次违规者学校保卫处将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二十七条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采取锁车、加入系统黑名单。

八、附

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丽江师专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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