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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5年4月29日 编辑:admin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等文件精神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评聘范围和对象

自然科学研究单位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任职条件

自然科学研究职务的评聘,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方向,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的原则,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以及学历、资历、外语等人之条件进行评审。总结首次评聘经验,在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重政治表现,又突出工作业绩,克服偏重业务条件、忽视政治思想表现的倾向。要通过建立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逐步加强量化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保证那些政治条件过硬、科学道德优良、学术造诣深、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献身科学事业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得到晋升和聘任。

2、坚持理论与实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理论与研究水平,又重视实践和操作能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要注重研究成果的超前性、开创性和实用性;从事科技开发的科研单位要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公益型以及科技管理研究人员要强调其在宏观科技决策、科技管理现代化、科技信息服务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正确处理学历、资历和能力的关系。既不能随意降低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的要求,又不能片面强调学历、资历、论文、外语等条件。对那些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和履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大胆地破格评聘或晋升。

三、             破格晋升条件

在科研、实验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现年在40周岁以下晋升副研究员,现年在45周岁以下晋升研究员,并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是限制,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年龄虽在40岁以下,但贡献特别突出者,可直接破格晋升研究院职务。具体推荐评审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研究员破格晋升条件

1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主要完成者;

2    省(部)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以上主要完成者;

3    主持两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攻关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正式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

4    提出过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的宏观决策、建议或方案,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并在实施过程中连续几年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重要创见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在国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6    在我国自然科学界有较大影响,是我省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学科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优势资源,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业、学科带头人;

7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或获二等奖后在学术上有新的建树且再次获奖项目中起主导作用者。

(二)   副研究员破格晋升条件

1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

2    省(部)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以上主要完成者;

3    主持一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攻关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正式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

4    提出过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的宏观决策、建议或方案,被省级厅局或地州实际党委、政府采纳,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5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6    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或获三等奖后又做出重要贡献者;

7    长期扎根边疆、基层或艰苦行业,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动当地科技、经济发展做出优异成绩,并获得地(厅)级技术推广一等奖者;

8    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科技服务,在开发当地优势资源、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承包、租赁、创办、领办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科技实体中成绩显著者。

(三)   大学专科、中专学历晋升中、高级职务破格条件

1、大专、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10年、15年,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上履职年限满4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单位空岗数额内择优推荐评聘阻力研究院职务:

1)具备本学科、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能独立掌握本学科必要的实验技能,能独立地设计研究方案并进行研究工作;

2)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在上述之一的工作中起主导作用者;

3)是科(室)一级的业务骨干,并能有效地指导初级研究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4)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专刊(对从事不同类型研究工作人员,外文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2、大专、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20年、25年,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上履职年限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单位空岗数额内择优推荐评聘阻力研究院职务:

1)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

2)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3)取得过具有较高实用价值、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提出反映这些成果的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取得系统的又有较深学术造诣的科学积累,或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者;

4)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5)具有指导、培养中级研究人员、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6)是研究所的业务技术骨干;

7)达到副研究员的外语要求。

四、             外语条件

(一)暂不要求外语的人员

在我省一、二类地区的地、州属及以下科研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其外语达到相应要求:

1、参加出国进修人员外语考试合格者;

2、出国留学、进修半年以上者;

3、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的研究生晋升助理研究员,博士学位研究生晋升副研究员、研究员者;

4、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译文累计五万字符以上,或翻译十万字符以上资料者;

5、参加省人事(职改)部门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主管部门组织的各职务档次外语成绩合格者;

符合外语面试人员,申报评审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以便核查或确认。

(三)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

除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均需参加省科委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条件要求及考试,由科研单位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和组织。

五、             推荐、评审及聘任

(一)推荐

1、 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岗位公开、推荐名单公开。

2、 推荐申报工作要在履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其程序是:个人申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后,进行差额择优推荐。

3、 被推荐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在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述二表初职一式二份、中职一式三份、高职一式四份。

4、 被推荐人应同时递交反映本人履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的科技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外语考试成绩及格通知原件或免试证明,获奖证书影印件等材料[有多篇(册)论文、论著的,应由本人指定代表作;论文、获奖项目、成果是多人合作的,应由单位核实被推荐人在其中的作用及排名,并加以注明],经单位核实确认、签署意见后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转送评审委员会。其中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省科委职改办。

5、 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分别经现职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等额评议推荐。其中推荐评审高级职务[含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科研)职务],须由主管部门请两位同行专家(其中申报研究员职务的应请具有研究员一级职务的专家)对其主要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并将推荐意见、评估意见印制20份连同上述材料,报省科委职改办审核后转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

1、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会员会由省组建,负责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科研)是任职条件。一些规模较大、人才密集、领导班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高、有健全的评审制度和较强的自控能力、具备组建副高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意见,经省科委审核,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可组建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职务条件的评审。

2、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具备条件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分别组建。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部门或地区,可就近委托其他地州市、部门或省科委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跨省、地、县或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无效。

3、触及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科研单位负责组建,由县(处)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4、报送评审高、中级研究职务任职条件被评审委员会否决者,被评审人所在单位确认需要复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提交评审委员会在下半年度按重新申报进行评审。

5、各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评审。

有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人数、评审程序等按省职改领导小组云职字[1992]0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聘任

1、各级研究职务由单位行政领导在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根据岗位空额和岗位职责择优聘任。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中、高级研究职务的、由主管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

2、单位行政领导应向研究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起止时间。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课题(项目)的周期相同,但不得超过研究人员的离退休年龄。在聘期内如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继任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聘约。

3、在研究岗位工作的以工代技人员,可参加研究职务评聘。但要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聘期内工作身份不变,享受相应研究职务待遇。

4、受聘担任研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需增加工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

六、             附则

1、自然科学研究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应在首次评聘时下达的指标限额和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增加的岗位数额内进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在划拨高、中级岗位数额时,应考虑科研单位的科研方向、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等实际。

2、各地、各部门自然科学研究职务中级及其以上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及高、中、初级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均需及时抄送省科委职改办备案。

3、民办科技机构和自然科学研究单位所属集体企业,涉及研究职务的,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适合自己特点的评聘办法,但所评聘职务限于内部有效,有关待遇由本单位自定。

4、本实施意见有云南省科委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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