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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5年4月29日 编辑:admin
 

为顺利开展我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的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职改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盈禾国际娱乐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

实验技术人员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职改[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使我省的实验技术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评聘范围

在科学研究机构和高(中)等学校中,下列人员可进行实验技术职务评聘:

(一)实验室、电化(电教)室、研究室等部门直接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

(二)经组织批准,在三年以内,短期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扶贫的实验技术人员;

三、岗位设置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把首次评聘时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然后,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多少、责任轻重、难易程序以及岗位所需人员的任职条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有的单位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等需要增加高、中级岗位数额的,可报请主管部门转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适当增加高、中级岗位数额。

根据我省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在我省科研机构和高(中)等学校的实验室、电化(电教)室研究室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其经常性评聘实施意见评聘工程技术职务。

四、任职条件

推荐评审实验技术职务,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的原则,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学历、履职年限等任职条件进行评审。结合我省实验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要把完成一个(门)及其以上实验(含实验教学)或研究任务的全过程并取得较好效果,作为评审实验师任职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把独立完成两个(门)以上实验(含实验教学)或研究任务且效果显著;或在改革实验(含实验教学)及研究,实验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实验室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就,作为评审高级实验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对申报高级实验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提交一至两篇能反映本人水平的论文、论著、实验或研究工作报告,有单位请两位具有高级职务的同行专家鉴定后,再提交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如论文、论著是几个人和写的,要如实说明自己所承担的部分。

(三)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根据他们以往从事的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在实验技术岗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来确定或评定相应的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对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拟晋升高级实验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符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条要求。

2、中专专业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履职考核优秀。

3、参加大专以上水平的业务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由主管部门组织业务考试考核,有五门以上课程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4、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写出高水平的报告或论文,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试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基础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5、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做出过显著成绩。

6、外语达到规定要求。

(五)外语条件

1、暂不要求外语的人员:

1)经主管部门认定、系列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三十年以上,确有特殊技艺者;

2)在本单位开展评聘工作时,男年满55周水,女年满50周岁晋升中职者。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外语合格:

1)有正式出版的译著(几个人合译的其承担部分晋升中职者应有一万汉字以上,晋升高职者应有二万汉字以上);

2)有正式刊物公开上发表的译文(其中晋升中职者应有一万汉字以上,晋升高职者应有二万汉字以上);

3)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半年以上者;

4)参加国家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培训分数线者;

5)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的研究生晋升中职者;获博士学位研究生晋升高职者;

6)参加省教委或省科委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一)实验技术职务,科研单位的,由各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高校、中专的,由高校。中专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负责评审实验技术职务的各级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思想政策水平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

(三)评审程序

1    首先由单位公布岗位空缺情况及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务等,然后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好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晋升人选。推荐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被推荐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初职一式二份、中职一式三份、高职一式四份),和反映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水平能力的材料,单位提交其任职以来的历年考核材料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述材料经有关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晋升高级实验师者,省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州、市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分别报省科委或省教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转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批准组建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上报评审采取等额上报,等额评审,下一级评委未通过的人员,上一级评委不予受理。

六、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

(一)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的聘任,按照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中《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实验技术人员均应实行聘任制。聘任实验技术职务要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明确受聘人的岗位职责和聘期应承担的任务等。

(二)实验技术职务的聘期每届一般为1—3年,可以续聘连任。对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或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不具备任职条件者,应解聘,并按本人条件好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低聘、解聘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无当理由拒聘的实验技术人员,不发职务工资及奖金。实验技术人员任期间,五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解除聘约。

(三)对任期已满须续聘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重新签订聘约。没有在本年度做好续聘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下年度的评聘工作。

(四)在国内外脱产进修超过一年或病休超过一年的实验技术人员,列为缓聘,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受聘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从聘任下月起计发,并按现行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只确认任职资格不受聘的人员,不享受该职务的工资待遇。

(六)加强聘后管理。各单位要按聘任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热点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当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实验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履职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并认真付诸实施要建立和管理好实验技术人员考绩档案。逐步做到考、评结合,增加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七、其它问题

(一)原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评聘了实验技术职务,应工作需要调任实验技术管理工作,现仍从事一定的实验技术工作的,符合任职条件,在单位岗位限额内也可评聘相应实验技术职务。

(二)本实施意见未及问题,按省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对实验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要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体现公平竞争和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单位领导、职改办部门的同志以及全体评委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同时,要注意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实验技术人员都能理解、支持并主动配合这一工作,共同把我省实验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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