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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4年7月9日 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云南省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尊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盈禾国际娱乐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建设是科学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和健康持续发展之魂,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保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专职科技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风尚。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端正学术风气、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纳入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惩戒结合、激励创新,建立弘扬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学风建设的工作体系。省教育厅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分管高等教育的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推动和指导高校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受理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对重大学风问题组织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指导高校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省教育厅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施问责制度。高校要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七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广泛纳入全校教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高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职称评聘、导师遴选、项目申报、考核奖励以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九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戒制度。高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要把学术道德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术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制度规范和自律相结合的学术监督机制。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运用、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增强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申报盈禾国际娱乐城、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的实施。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高校要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高校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向当事人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调查结论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当事人对学校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以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相应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和惩处制度,使学风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对举报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人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高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制度。各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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