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校需要为中心的原则。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当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学校紧缺专业人员报考;
(二)坚持自我需要、学校帮助的原则。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是教师自我成长、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需要,学校根据发展状况予以适当帮助;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学校以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为重点,同时兼顾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四)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我校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得跨专业报考。若遇上一学历学位层次无本人所学专业,则应选择最相近的专业经学校批准后报考。
二、申请报考条件
教师申请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学校;
(二)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以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三)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必须在校工作二年及以上;报考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必须在校工作三年及以上;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必须在校工作二年及以上;报考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必须在校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需要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应由个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攻读方式(“脱产”或“在职”),并作出“同意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的承诺,交所在系、部门签署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系、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报考申请交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科级及以上干部需要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还应报组织部审核同意,再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通知报考教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若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按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发放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
2、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不享受学校自主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
3、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学校批准其学习假。学习假在年度考核中视为出勤;
4、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奖金1万元,并按讲师标准报销1次往返于我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二)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脱产硕士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学习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但不享受学校自主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奖金1万元,并按讲师标准报销1次往返于我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三)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若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按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发放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
2、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不享受校内自主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
3、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学校批准其学习假。学习假在年度考核中视为出勤;
4、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8年内支付,每年支付1.25万元),提供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的科研启动费(2年内支付,每年支付理科1.5万元、文科1万元),提供1台笔记本电脑,并按副教授标准报销2次往返于我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四)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脱产博士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学习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但不享受学校自主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
2、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8年内支付,每年支付1.25万元),提供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的科研启动费(2年内支付,每年支付理科1.5万元、文科1万元),提供1台笔记本电脑,并按副教授标准报销2次往返于我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五)经学校批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教师,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学校批准其学习假。学习假在年度考核中视为出勤;
2、获得硕士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奖金1万元,并按讲师标准报销1次往返于我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六)经学校批准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教师,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学校批准其学习假。学习假在年度考核中视为出勤;
2、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8年内支付,每年支付1.25万元),提供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的科研启动费(2年内支付,每年支付理科1.5万元、文科1万元),提供1台笔记本电脑,并按副教授标准报销2次往返于我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五、考核与管理
(一)凡经学校批准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脱产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的教师,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二)教师在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脱产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由所属系、部门负责管理,年度考核由本人写出书面学习总结并提供学习证明材料,原则上确定为合格;
(三)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脱产博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不得低于8周年,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不得低于5周年。若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调离学校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以未服务年限占最低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学习期间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
(四)攻读“硕博连读”的教师,按照“分段申请、分段审批、累计兑现”的原则执行本规定。分段申请,即申请人必须分别就攻读硕士、博士进行申请,学校分段进行审批。按照本规定应当获得的一次性奖金、科研启动费、差旅费、笔记本电脑等,待获得博士学位后累计兑现,其服务年限累计确定为不低于13年;
(五)教师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脱产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获得学位。未能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获得学位者,必须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其中硕士研究生的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博士研究生的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年),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其延长学习期间不得享受本规定确定的相关待遇;
(六)教师在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脱产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把盈禾国际娱乐城列为共同单位;
(七)教师在攻读脱产博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若被勒令退学或开除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得享受本规定确定的相关待遇,并责令归还已经支付的部分;教师在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期间,若被勒令退学或开除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得享受本规定确定的相关待遇,并责令归还除工资、补贴、津贴和福利外已经支付的部分;
(八)教师在攻读脱产博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暂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党政干部,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前已经在读的教师,按原规定或协议执行。原丽师政通【2007】2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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