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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禾国际娱乐城收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2年7月5日 编辑:admin
 

第一章   

为规范我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作,严肃教育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一条  盈禾国际娱乐城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可向在校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二条  盈禾国际娱乐城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类。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盈禾国际娱乐城另行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规范。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盈禾国际娱乐城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也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盈禾国际娱乐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超出《收费许可证》所列范围,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十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是学生参加选课、听课、学习及考试等教学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开学后教务处应对在校生逐一按规定注册,对不按规定交费又不符合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注册。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九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因外出实习不住校的,不再收取住宿费。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处理办法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条  教务处应做好在校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新生学号、姓名、专业等信息和老生休学、退学、参军、转专业、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以便计财处及时变更学生收费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规定按时交纳学费。未能按时交纳学费的贫困学生,要提供加盖村委、乡镇(街道)、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的有效证件,经学校批准后可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缓交手续,学校可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的,视为无故欠费:(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缓交申请的;(2)不符合缓交条件的;(3)已获准缓交,并在缓交申请中注明要办理助学贷款,但在缓交期限内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4)缓交期满仍未交清费用且未获延期的学生;(5)伪造证明材料办理缓交手续的。

第十三条  无故欠费的学生不得享受勤工助学、生活补助等其他帮困助学措施;不得享受奖助学金,不得参加评优及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应加强对无故欠费学生的教育,使之明白上学交费是义务,并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把学生诚信记录作为学生获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教学系对未能及时交费的学生,应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及时缴费,防止将学费挪作它用。各教学系要将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纳入到各系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

第十六条  建立欠费催缴奖惩制度。将学生缴费进度与各教学系的教学业务费指标划拨挂钩,对缴费和催缴工作完成得较好的教学系,给予通报表扬和经济奖励,对缴费和催缴工作完成得不好的教学系,降低划拨教学业务费指标并作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住宿费管理。住宿费是学校维护和购建学生宿舍的重要资金来源,学生处宿舍管理人员应对每一个入住学生的住宿交费情况予以核实,杜绝多收、少收或不收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监督检察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盈禾国际娱乐城各级党组织、党员,机关、教学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向受教育者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收取费用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所收费用;

(二)书面检查;

(三)戒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盈禾国际娱乐城各级党组织、党员,机关、教学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经上级机关和学校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向部门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及以办教育为名向教职工或学生集资、借资的;

(四)违反规定,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由教学系(部门)向学生收取的;

(五)违反规定,向教学系(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

(六)对所属部门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门)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取的;

(三)不按规定对收费的依据、项目或标准进行公示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六)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

(七)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的;

(八)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与招生录取挂钩的“点招”收费、降分收费或收取“跨地区建设费”、“定向费”等乱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三)违反学分制管理规定,收取补考费、试卷费的;

(四)不按规定退学费和住宿费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退还钱款。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示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三)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用于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部门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第二十六条  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上“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及学校禁止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共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丽江师专监察审计处、丽江师专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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