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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1年5月24日 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滇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等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每年授予人数或组织不超过3个;其它三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50项。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有重大发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较大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

    第十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接近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第三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公民、组织:

    (一)同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云南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外国公民、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六条 被授予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外国公民、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云南省与其它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被推荐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四十二条 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滇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择优推荐。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五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者在省内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条 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被推荐。

    第五十一条 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五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到会进行答辩。

    第五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六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二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六十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云南省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9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第六十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六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六十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十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七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一项州、市、地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规定,报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第七十五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选从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获奖者中产生;推荐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从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获奖者、获奖组织中产生;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从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中产生。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确定。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851228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6417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199035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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