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搞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 设置机构人员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管理、协调、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责任心强、具有大学(文科)学历或较强语言文字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社会用字监督员,负责社会用字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视工作成绩予以表彰、奖励,发给适当酬金。
第四条 社会用字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的“云南省社会用字监 督员”标识。
第五条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本行业的用字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用字审查制度,对本单位违反《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级教育、工商、新闻出版部门应加强“74号令”的宣传工作, 协调、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现错字、别字、不规范用字,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用字单位改正,并查清制作单位,追究其责任。
对逾期不改正的,取证后,可予以罚款。罚款时应认真填写《罚款通知书》,并缴入指定银行。同时,仍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企业、商标注册时应严格审查,对违反《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罚 则
第九条 对违反《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可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每字、每天1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二)责任方系生产制作字、牌、匾的企业,应责令其无偿制作规范字标牌予以更换。
(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理。
(四)违反用字管理规定的出版物(含音像制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督员应予解聘,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履行处罚决定时向执法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此实施办法由省教委、省语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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