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准确测算、科学编制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同时对应编制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相关成本性项目支出预算。对未编制收支预算的单位,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支出预算追加事项。
二、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报告审批规定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和《办法》的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应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有偿使用的合同(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和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
三、严格按时限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省级国库。2014年以前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部分,于2014年6月30日前补缴入省级国库。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及收入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从2014年起,建立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及收入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其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执行情况实行半年报制度。实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及收入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是财政部门真实掌握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信息,加强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收入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
报告范围:省级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报告内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表主要包括资产名称、产权状况、资产原值、坐落位置以及有偿使用的单位、使用方式、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收入执行情况表主要包括收入项目、年初预算批复数、本期收入执行情况、全年执行情况等。
报告方法:报告以报表的形式上报,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纸质报表报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管理三处),电子数据发送邮箱:zgsc509@.163.com。
报告时间:省级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及收入执行情况的统计截止时间上半年为6月30日,全年为12月31日。上报时间为统计截止日后15日内,即上半年为7月15日前,全年为次年1月15日前。
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按时上报。
五、附件资料下载
附件资料可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www.yn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各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管理三处)反馈。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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