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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专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章程(2010年修订)
发表日期:2010年6月9日 编辑:admin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委《盈禾国际娱乐城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决定》,落实中央和我省“全教”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我校《盈禾国际娱乐城成教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充分发挥盈禾国际娱乐城的综合办学优势,切实办好我校的继续教育,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继续教育是经济、有效的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继续教育的学历教育列入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和办学经费,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继续教育学院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及教学系,不仅代表学校对各类型、各层次的学历进修和非学历培训进行统筹管理,同时可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办学。各系以及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把办好继续教育列入自己的职责范围,按要求选派任课教师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统筹安排使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确保继续教育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代表盈禾国际娱乐城对继续教育进行教学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及教学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盈禾国际娱乐城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面向丽江市及周边地区开展职前和职后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丽江市乃至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电大丽江分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原丽江电大的办学职能和职责由继续教育学院完整继承和履行,对内主要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的名称,对外根据需要,可同时使用继续教育学院和丽江电大的名称。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在保持办学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力求使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质量保证和效益明显提高,办出特色。坚持“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稳步发展。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逐步将教学中心下移,充分发挥各系的管理和教学职能,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任务和学生管理任务可委托给有条件的系承担,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和受委托系商议办理。

第七条 为提高办学效益,继续教育要在依托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办学资源和条件,加强学校与各地州县(市)、各系统以及各类成人高校的联系与协作,在具备办学必要条件的地方,按自愿、互利和平等的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办学单位签订办学协议,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教学班。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继续教育的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大力发展学校的继续教育事业,根据合作办学单位的条件和合作意愿,经继续教育学院考评并报学校及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在校外办学单位设立“盈禾国际娱乐城继续教育××分院”、“盈禾国际娱乐城继续教育××工作站”、“盈禾国际娱乐城继续教育××教学点”。

第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层次以大学本、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岗位职务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等多种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以脱产、函授、夜大、现代远程教学和短训班等形式为主。

第九条 学校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历教育班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给有条件的系承办,教学和学生管理主要由承办系负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计划审定、学籍管理、考试管理、学生奖惩、学历证书办理和学生毕业后档案的管理工作。各承办系在整个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负责承办继续教育的各系要指派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系在保证完成日制生教学及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挖掘潜力,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管理下自主承办相应成教专业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和职能管理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一位校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学院实行行政院长负责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自主开展工作,如科研、行政管理及授权范围内的经费安排和管理等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设院长一名,不设副院长,下设综合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另设数名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员班级是教学的基本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和聘任教师和管理干部兼任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组建班委会并指导其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工作,参与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盈禾国际娱乐城负责。教学的组织实施由承办的教学系负责。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因素慎重确定。要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创造条件积极开办社会急需的新专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各专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全日制同科类、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针对成人在职学习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电大类各专业教学,严格执行中央、省电大教学计划及实施细则。通过系统教学和严格的考核,使学员在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基本技能等方面达到或基本达到全日制大学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水平。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应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用的原则。各专业在开设本专业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验实习课外,还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学员工作岗位的需要,开设包括一些高新技术学科和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方面的课程在内的应用性选修课,在提高学员知识水平的基础上,改善他们的知识机构。

第十七条 教学实施环节要充分研究成人学习的规律,贯彻“少而精”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施启发式教学。通过科学而又重点突出地讲授,督促指导学员的自学,使他们在逐步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自学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考试和考查是促使学员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业成绩的基本手段。必须严格考试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试方法检查学员掌握基本理论的程度和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从原先的教考结合过渡到教考分离。积极进行题库建设,要科学命题,合理评分,达到为国育才、为国选才的目的。

第十九条 函授教育是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教育形式,其教学应重点抓好自学和集中面授两个关键环节。

第二十条 为确保办学质量,继续教育学院设置专门的教学督导人员,直接对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负责,有权督察和指导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和所有承办继续教育的系及校外办学点的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办学站(点)的管理,随时检查办学站(点)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校外办学站(点)提供及时、周到、热情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只要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大致相同的同层次、同专业的学习科目,承认其他经国家批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密集、图书资料丰富和教学设备、设施完善等优势,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扩大学校视野,提高学员素质。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主要依托本校现有师资进行,并在办学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理论基础课原则上可配备一定的专职教师,专业课可聘用兼职教师。主讲教师和指导教师由各系专职教师中选聘热爱继续教育,懂得继续教育教学规律者担任,或根据需要适当地聘用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教师和社会各界的专家担任教师,形成专兼结合、院内外结合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五条 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一专多能的原则,既要完成继续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也要承担一定的管理和社会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管理能力。鼓励教师在搞好教学的基础上著书立说,在学术上做出成就。提倡教师联系社会实际,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把教学、科研和社会生产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在晋级、进修,参加科研和学术交流,学术、年终考核及休假等方面与日制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定,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继续教育的任务和特点,对专、兼职教师应侧重从教学实绩、编写教学资料的质量、科研成果以及在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表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校外办学站(点)的教师是否由学校选派,应依据办学协议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自行聘请,其任课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学员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健全学员的学籍档案,使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以使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三十条 加强与校外办学站(点)的沟通与联系,检查、督促和指导校外办学站(点)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学校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及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共同为继续教育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各部门、系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支持成教办学,强化办学效益,保证学校预算收入的顺利实现,集中财力加大学校基本建设及教学设备的投入。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经费由学校统管;学费等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运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继续教育各类办学类别由学校核发给继续教育学院和接受委托的办学系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教学及管理成本,继续教育学院及各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一、继续教育学院经费使用范围;上缴上级办学委托单位的费用;招生业务费和招生奖励费;对外教学协调费;成教教职工培训费;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行政设备购置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在学校核拨经费3%的比例内控制开支);学生实习、活动及管理费;教学用教室及学生生活场地租用费等;聘用人员的工资;职工岗位津贴(各岗位不高于学校同等人员的30%);加班费。

二、系、院成教经费使用范围:课酬费、加班费;教学业务费;教学设备购置费。核发经费的85%用于课酬费、加班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在核拔经费的3%的比例内控制开支);15%用于补充教学业务及设备购置(由财务处将此款直接划归到学校核拔的正常经费卡上)。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经费审批制度。

一、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核拔的经费中,实行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二、审批权限

(一)继续教育学院开支部分

1500元以内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500元以上1 000元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1 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2.人员支出,岗位津贴按人事处按核定的范围审批,加班费由小长审批。

(二) 承办系开支部分

500以内,由系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领导审批,500元以上1 000元以内报主管副校长审批,1 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所有办学类型的学员。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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